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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至诚;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学术界关于物权变动模式的既有争论,常陷入一律有因或一律无因的二元思维定势。财产权利变动模式是物权变动模式的上位概念,将观察视域从物权扩展至财产权利可以发现,我国无须执着于一边倒,而可采取第三条道路即非统一说作为一般模式。有因性与无因性之争的本质是返还问题,二者在法律后果上的最实际区别是受让人破产时,出让人是否享有破产绝对优先地位从而足额受偿,而非出让人可否实现占有回复。非统一说的实质是,只有符合出让人造成了受让人责任财产的膨胀,且出让人非自愿地承担了受让人的破产风险两个标准时,出让人才有比受让人的普通债权人更高的道德地位,进而适用有因性,反之则适用无因性。
关键词:返还;;效力瑕疵;;破产风险;;有因性;;无因性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公司法与证券法协同背景下信义义务的内在体系研究”(19CFX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