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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华;
单位:广西警察学院;
摘要:公安机关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授权而获得专门矫治教育的调查、评估、决定和实施权。但该权力在行使时因立法授权不明、配套实施办法缺位等原因导致权力“异化”与“弱化”现象并存,具体表现为专业化公安矫治力量缺位、专门矫治教育适用条件不明、评估程序虚化与决定程序简化、矫治实施缺乏可操作性指引等问题。为此,有必要尽快出台《专门教育与专门矫治教育工作实施办法》,明确专门矫治教育的适用条件、年龄下限、矫治期限、人员管理、警力配置,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依法用权,以确保“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获得高质量教育矫治,尽快回归正常、归复社会。
关键词:专门矫治教育;;专门教育;;专门学校;;公安机关;;保护处分
基金资助:2023年广西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一般项目“新时代广西公安机关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研究”(23BFX004);; 202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科研项目“广西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专门教育案件研究”(2023GAQN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