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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良顺;王杰;
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摘要:“受过行政处罚入罪”是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中的一大现象,这类规定有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嫌疑,也背离了客观主义的刑法基本立场。在禁止重复评价问题上,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制裁主体均为国家,基于公民对国家制裁一元主体的信任,国家不应再次过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与刑罚在惩罚性上是共通的,二者之间是量的差异,只能“事前折抵”,而不能“事后折抵”。在刑法基本立场上,“受过行政处罚入罪”将人身危险性作为处罚对象,坚持客观主义,“受过行政处罚入罪”将面临合法性危机,甚至没有存在的余地;承认主观主义,将人身危险性作为定罪要素,则需要重建犯罪论体系,但难度极大。应坚持客观主义的刑法基本立场,对人身危险性大的惯犯,只能借助保安处分实现社会防卫。具体可以从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分治理、法律制裁措施的优化与强化适用、多元化制裁体系的建构三个方面实现。
关键词:受过行政处罚入罪;;多次犯;;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主观主义;;保安处分
基金资助:2023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刑事合规背景下单位刑事归责模式和归责条件研究”(23BFX114);;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法益立法批判机能研究”(20231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