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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邓可祝;
单位:安徽工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
摘要:环境公益诉讼的请求权基础,有环境法原则说、公益诉讼条款说和环境权说等,但这些请求权基础不够明确,尤其不符合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实践样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无法从作为原告的检察机关的权力角度来确定请求权基础,需要实现从原告权利(力)向被告义务的转向,以行政机关法定义务作为请求权基础。以行政机关法定义务作为请求权基础,符合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结构,体现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义务性,也有利于统一审查行政机关的义务与职责。行政机关环境义务主要来源于行政法律一般性规范和环境法律规范,作为请求权基础的法律规范类型多样,需要对之进行体系化构造,这样才能准确判断行政机关的义务,确定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请求权基础并对之进行审查。
关键词: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请求权基础;;行政义务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风险规制视域下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研究”(20BFX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