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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红建;赵琼;
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
摘要:立法定位反映制度目的、价值和功能,决定立法模式和立法思路,是所立之法的框架结构、内容选择以及规范容量的确定依据。在传统诉讼法框架内搭载检察公益诉讼规则的模式已呈现诸多弊端,问题的根源在于未能充分认识检察公益诉讼的属性。检察公益诉讼与传统诉讼间存在诉讼目的的非兼容性、诉讼构造的非共通性、诉讼主体的非一致性、关键诉讼规则的非契合性、诉讼过程的非覆盖性,依经典范畴理论演绎,为不同于传统诉讼的独立诉讼形态。作为调整和规范检察公益诉讼活动的法,检察公益诉讼法也非传统诉讼法特别规则之综合,应是与传统诉讼法既有明显区别又有必要联系的第四域诉讼法,在维护客观法秩序、促进国家治理以及彰显法律文化意义上形成监督法、治理法以及软硬结合法的域别特征。
关键词:检察公益诉讼;;立法定位;;独立诉讼形态;;第四域诉讼法
基金资助:2024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重点问题研究”(项目编号:GJ2024B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