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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斐;
单位:山西大学法学院;
摘要:调查取证面临特殊困难的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与严格要求程序正义的“对抗性刑事司法”模式不匹配,导致环境刑事司法难以在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中发挥应有作用。与传统刑事司法不同,环境刑事司法中国家追诉机关与被追诉人的立场并非完全对立,亦可能建立在修复生态环境方面的共同利益上,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妥协达成共识,共同制订生态环境修复计划。这种新的司法范式不仅有助于救济生态损害,还能够减轻司法系统的负担,并促使被告人自觉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有关部门要以积极合作司法理念为指引,构建以“损害环境媒介”为罪种特征的罪名;借鉴国外辩诉交易等制度的合理因素,在环境刑事司法领域通过形成认赔从宽共识,率先构建积极合作司法制度,纾解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司法困境。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对抗性刑事司法;;合作性刑事司法;;辩诉交易
基金资助:最高人民检察院应用理论研究项目“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的管理与使用研究”(2023062);; 山西省法学会法学研究项目“山西水资源高质量利用与汾河流域协同治理机制研究”[SXLS(2023)B07];; 山西省艺术科学规划项目“黄河、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山西段)建设的制度保障研究”(22AA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