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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惠春寿;
单位: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
摘要:对原初状态的论证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核心环节,但它在不同阶段却分别被描述为社会契约和建构主义,这些不同描述实则体现了罗尔斯对原初状态的不断改造。作为契约的原初状态没有预设任何的实质个人观念,它既证成了正义原则,又证成了与之相应的康德式个人观念。作为建构主义的原初状态则依赖于这种个人观念,只能初步证成正义观念,充分的证成还需要重叠共识的理念。罗尔斯对原初状态的复杂论述表明,他并没有让正义原则单向度地取决于康德式自由平等人观念,相反他致力于解释社会应该成为自由平等人的公平合作机制。由此,正义理论不仅是对“自由平等人的公平合作条款是什么”的回答,还是对这个问题本身的沉思,它体现了罗尔斯对“什么样的(社会)生活值得一过”的解答。
关键词:罗尔斯;;原初状态;;社会契约;;建构主义;;康德式个人观念
基金资助: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十四五”重大项目“历史变局与二十世纪中西实践理性观念之衍化研究”(编号22JJD72001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