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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论坛2024年第02期:论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出让人的补充责任——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解释论

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薛波;

单位:深圳大学法学院;

摘要: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后出让人是否担责在我国司法裁判中分歧明显,存在出让方不担责和出让方担责两种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届期股权转让后由出让人在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时承担补充责任。出让人承担补充责任的法理依据有四:股东有限责任之约束、资本充实原则的要求、出资义务的法定性及特殊情形下发起人作为控股股东转让股权负有信义义务。该补充责任具有法定性、补充性、有限性、无过错、一次性特征,其适用应当具备严格的要件。主体要件方面,可以诉请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的原告为公司及其执行机关和公司债权人两类;被告为股权出让人,具体需要根据股权一手转让抑或多手转让区分而定。客观要件有三:股权转让已完成、出资期限已届至、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出让人补充责任范围受到以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未届期出资义务为限和以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出资部分为限双重限制。另外,出让人补充责任不受期限限制。

关键词: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出让人;;受让人;;补充责任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团体法思维在商事立法中的运用研究”(20BFX12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公司减资对债权人通知义务研究”(19CFX049);; 深圳大学高水平大学三期建设项目“公司法修改背景下的资本法律责任研究”(20231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