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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峰铭;
单位: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
摘要:“提取公因式”方法单方面强调总则内容对既有部门法实践的依赖,忽视了我国语境下总则内容的体系性、多元性和理想性特征,因而是有缺陷的。我国法典化实践所期待的法典总则本质上是关于既有部门法实践的解释性理论,意在建构部门法实践所隐含的独特实践形式及其内在价值目的。作为解释性理论的法典总则包含监管性内容和操作性内容两个部分,监管性内容旨在为法律官员的立法和司法适用提供指引和约束,操作性内容旨在与分则内容相互配合直接作为裁判依据评价公民行为。总则制定应当采取建构性解释的方法,首先为既有部门法实践赋予相匹配且道德最佳的内在价值目的,以之作为监管性内容的核心;然后根据该内在价值确定操作性内容的基本概念框架,并结合立法者试图贯彻的其他社会性价值和法治价值确定操作性内容的具体内涵。
关键词:法典总则;;提取公因式;;部门法内在价值;;解释性理论;;建构性解释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民行刑交叉视域下的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研究”(22CFX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