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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光升;
单位:温州大学法学院;
摘要:责令退赔是刑法规定的救济被害人损失的一条重要途径,但责令退赔程序在当前面临重重困境。一方面,这缘于学界与实务界对责令退赔的实然功能缺乏统一认识;另一方面,在于责令退赔的实然功能已不能满足加强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社会发展需求。当前的责令退赔是一种在无法追缴违法所得原物时强制犯罪行为人退赔等值财物的准不当得利衡平措施,为加强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应将责令退赔定位为一种尽可能利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结果救济被害人损失的准被害人损失救济措施。为充分发挥责令退赔救济被害人损失的功能,一方面,应以涉案财物最终归属为标准,将《刑法》第64条的涉案财物处置措施分为没收与责令退赔两种,并以人民法院判决时的涉案财物存在样态为标准区分不同的执行方式;另一方面,区分责令退赔程序与没收程序,以被害人申请作为启动责令退赔程序的条件,理顺责令退赔程序与刑事责任追究程序的关系,赋予并保障被害人程序参与权,增设财产保全措施,赋予被害人不服责令退赔裁决的上诉权,并允许被害人就未足额退赔损失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关键词:被害人损失;;责令退赔;;准不当得利衡平措施;;准被害人损失救济措施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刑事诉讼案外人财产权保障研究”(20BFX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