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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桐;
单位: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摘要:随着犯罪治理多元化进程的加快,程序出罪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如何在实体入罪的同时通过程序出罪实现犯罪治理多元化成为理论研究的重点课题。既有研究未能妥善解决程序出罪的概念共识问题,导致程序出罪的理论基础不清、适用范围不明、体系协调性不足。对此,应通过逐级分析“不入罪”与“出罪”,以及“实体出罪”与“程序出罪”的理念差异,凸显程序出罪的独立性。程序出罪的本质属性表现为因裁量性程序终止行为使行为人在法律意义上无罪。因存在犯罪阻却事由、法益恢复事由、证据不足、欠缺诉讼条件导致的法定性程序终止因不具有个案利益衡量特性,与程序出罪存在本质差异。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明确程序出罪的判断标准,处理好不同属性利益之间的衡量问题,即制定不同出罪情节的叠加适用标准,以及出罪与入罪情节之间的冲突衡量标准。
关键词:程序出罪;;利益衡量;;实质判断;;不起诉权;;判断标准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犯罪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公诉出罪问题研究”(23BFX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