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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邓仁江;
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税款滞纳金有无上限及如何计算,牵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与《行政强制法》第45条第2款的适用难题。不论是税收执法领域还是司法实务领域,税款滞纳金的上限问题一直广受争议。为应对日益突出的类案异判现象,人民法院案例库专门收录了一则税务局起诉的破产债权确认案。该案生效裁判认为,加收税款滞纳金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故应以欠缴税款为计算上限。然而,此裁判结论的妥当性和裁判理由的说服力皆有待检验。在主观目的解释下,税款滞纳金是一种广义滞纳金,既包含迟延利息,也包含作为间接强制执行的狭义滞纳金。由此出发,并结合《企业所得税法》第48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2条第1款、《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第44条第2款作体系解释,可在现行法下重塑税款滞纳金上限的计算方式。
关键词:税收征管;;行政强制执行;;滞纳金;;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