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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丰月;冯铁拴;
单位:中共武汉市委党校;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
摘要:环境税费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针对环境行为的负外部性的两种“定价机制”,二者具有“同质等价”但“同质不同量”的特性。这也为二者之间的折抵奠定了理论依据。二者履行利益的归属主体一致、评价对象具有内在关联性、计量依据的本质相同。在折抵思路上,宜遵循“行为人承担的环境税费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总和超过外部成本则予以折抵”的原则。折抵机制的建构则须视具体情况予以类型化设计,可分别从环境法典、环境税费法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方面进行立法衔接。
关键词:环境税费;;矫正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折抵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20AFX023);;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22YJA820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