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前的建筑工程质量现状及其对策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工商企业管理发布时间:2012-06-04浏览:

  一、当前建筑工程质量的现状

  1、建筑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施工项目中有些质量问题,如“渗、漏、泛、堵、壳、裂、砂、锈”等,由于经常发生,犹如“ 多发病”、“常见病”一样,而成为质量通病。质量通病,面大量广,危害极大。主表现在:一是原材料进场不按规定的检验批进行抽查,尤其是钢筋、水泥和砖。二是大量采用轻质砖材料的工程采用的非承重轻质砌块主要的轻骨料为膨胀珍珠岩或煤渣等材料,由于轻质砌块容重轻,用作非承重墙体时较红砖有较大优越性(特别是高层建筑)。但在施工中不能片面地追求容重的轻量,否则其材料性能则又会较红砖差,如强度较低,吸水率较大,干缩率大,且砼干缩时间较长,砌块出厂后还在不断收缩。三是钢筋绑扎控制不严,特别是构造柱钢筋的位移和现浇梁板的钢筋踩踏现象严重。四是砂浆搅拌计量不按规范执行,计量设备形同虚设。五是多水房间的防水措施不到位。上述问题如不加以治理,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提高。

  2、参与建设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不规范。当前建筑市场的现状,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还存在许多不够规范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一是突出在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编写内容空洞,质量预控无实质性的手段和方法指导施工,流于工程资料形式要求;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复核、审查与实施情况,施工单位内部缺乏检查和问题整改落实机制;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报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不重视,只注重形式而忽视内容,与监理的目标管理不相适应。二是监理单位存在管理不严,制度不全,素质偏低,现场监理人员不到位,不按规定进行监理等问题。部分监理单位承接任务后,不按规定实行旁站监理,总监极少到施工现场,不能及时发现质量问题。三是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质量目标管理认识模糊,认为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责任已转移至监理单位;因此,放松对监理、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质量管理,致使建设单位项目质量管理主导权淡化,对工程施工质量过程控制未投入力量,形成专业配套的项目管理班子。

  二、建筑工程质量现状形成的原因分析

  1、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未能真正落到实处。在项目实施期间不按程序和有关文件执行,采取所谓“适当变通”、“另辟蹊径”、“曲线救国”甚至明知故犯、弄虚作假等手段。

  2、建设监理制度尚需完善。实行建设监理制度,是近年来我国建设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它的诞生和发展,正是取代计划经济模式下不合时宜的工程管理方式、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的产物,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需要,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建设监理制度经过十多年的发展虽然已经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形成了相当规模的建设监理队伍,培育了日渐成熟的建设监理市场。但是现阶段工程建设监理中还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我国监理领域与国际咨询工程师协会接轨形势远不容乐观。

  3、法律体系不健全和监管力度不到位。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成功地构筑了我国建设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但从实施至今,也逐渐显露出缺乏适应性、过于原则化、具体可操作性不强等一些弱点。目前,国家仅是采取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单位进行降低资质等级、行政罚款等措施,但极少采取手段对各企业法人代表、各相关直接责任人予以包括涉及个人信用的严厉处罚,目前低廉的违法成本无法达到以儆效尤的预期效果,违法主体企业以及人员完全能够在被处罚后改头换面重新组织实施新的建设项目,在这当中,地方保护主义、承接工程中的腐败现象也给他们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和成长的保护伞。

  三、解决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方法

  1、政府积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效、可靠的社会信用体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制度之一。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部署: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有关法律法规中应明确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将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考评指标,扩大社会信用体系在养老、医疗、教育等领域的影响力。采用立法保证、信用信息高度公开、走市场化服务道路、与时俱进横向拓宽信用服务范围、纵向加强信用服务能力、提高执行标准严厉惩戒制度等手段切实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运转。

  2、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管力度。①国家和政府从长远角度和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各区域、各国家、各地区的成熟做法,逐步酝酿、制定、细化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颁布实施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细则、导则,从根本上为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奠定一个更加坚实完备的法律基础。将建筑工程管理纳入法制的轨道,对建筑工程管理要经济、法律、行政手段并举,从而形成良性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管机制。②尝试并逐步推行建筑质量管理加分扣分制度,量化各责任主体单位质量管理水平和执行力,其得分作为有关单位项目规划、勘察、设计、实施等环节中有关单位竞标评价指标之一。③以立法的方式改变目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人员几近工程施工现场质检员的现状,强化质量监督机构的执法检查地位,对于发现质量问题的企业有关单位加大经济、行政及刑事处罚力度,切实达到杀一儆百的目的。

  3、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的社会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①建立相应的网络信息平台以供即时查阅,将建筑工程项目建设、销售价格、销售进度及工程质量现状予以公示,将问题工程曝光,对于优质工程进行通报,增强透明度,保障老百姓的知情权。②政府公权部门赋予新闻媒体相应的权利,为新闻媒体监督创造更多的条件,必要时在一定程度上赋予新闻监督豁免权。

  4、逐步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平稳过渡实行现房销售。目前局部地区已经开始试点现房销售制度,但是不能搞“一刀切”,而应该根据地区发展实际情况不同阶段、不同时期、不同形式地采用相应措施,这样既保证了房地产开发和建筑工程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又能改变目前过分依赖于各责任主体单位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的现状,实现平稳过渡。

  总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是一项需要各行业、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齐抓共管、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系统工程,需要直面现状、全面落实、不断创新、锐意改革,才能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再上新台阶。

  参考文献:

  [1]姜早龙,苏文辉.关于完善和发展中国建设监理制度的思考[J].建筑中文网.

  [2]刘新彤.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探讨[J].中国城建数字图书馆.

  [3]黄志伟.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与监理的探讨[J].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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