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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蓬北;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摘要:关于国际造法的理论与实践体现出从传统的“契约”模式到“立法”模式的转变,前者以国家同意学说为基础,后者以国际社会基本价值或共同利益为基础。这一转变试图在国际社会从“共存”走向“合作”的背景下,应对传统契约模式无法解释和解决的问题。国际强行法的诞生与发展,伴随并体现了这样一种转变。随之而来的问题与挑战是,这种立法模式的造法基础并没有得到充分且令人信服的论证。试图超越以“国家同意”为基础的霍布斯原子式契约论,而又不将国际造法的合法性基础置于某种外在因素,或许最为可行的进路是诉诸一种卢梭式的社会契约论,也就是一种以普遍意志为基础的国际社会契约论。
关键词:国际造法;;契约;;立法;;社会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