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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修懿;
单位: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省地方立法研究基地;
摘要:目前,我国备案审查实务中立法事实说理呈现的说理空白、薄弱且杂糅等特点,可以归结为立法事实形态的复杂性和内部沟通的惯性影响。其实,立法事实说理不等同于立法事实审查,在我国政治体制下二者在制度定位、行为立场与价值功能方面都存在差异。因此,应重视立法事实说理与立法事实审查的区分。在备案审查过程中,立法事实说理的原理应从追求价值统一性转为追求效果的可接受性,论证重心应从合理性审查转为回应性说理。以此为基础,立法事实说理应回归常识主义,以说理受众为中心,以当下时空为锚点,采用逆向于后果主义审查的说理逻辑,并以目标为导向区分说理的强弱程度。
关键词:备案审查;;立法事实;;回应性说理;;可接受性;;常识主义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中国改革创新试验的法制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8ZDA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