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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春业;
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区域法治研究院;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地方立法研究基地;
摘要:对地方性法规进行解释是我国立法工作“立改废释”中的重要环节。地方性法规解释除了立法解释外,还需要进行行政解释。但是,目前我国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解释制度存在法律依据不足、解释主体较为混乱、解释程序不规范等突出问题,这显然不利于地方性法规的有效实施。应积极推进地方性法规行政解释制度的法治化构建进程,这是立法规范适用的必然要求,是提升地方风险治理能力法治化水平的有效路径,也是协调不同层级解释、规制各类执法解释的迫切需要。为此,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解释制度,明确同级政府作为地方性法规行政解释的唯一主体,完善优化解释程序和解释方法,并赋予行政解释更高的法律效力,更好发挥行政解释在地方性法规实施中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地方性法规;;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同级政府
基金资助:研究阐释党的二十大精神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研究”(23ZDA056)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