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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汉明;谢欣源;
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摘要: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范围与内容随着行政检察客体的明晰化类型化之规范,凸显行政检察监督在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与作用,符合法治国家建设总体要求。行政检察客体设定流变的突出效应在于,促进了新时代行政检察客体类型化,检察机关的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呈现新的样态。行政检察监督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客体之功效在于规范行政检察主体行为;其内在要求监督主体须坚守中立性谦抑性原则,防范和纠正“越位、错位、缺位”行为,以高质量行政检察质效彰显法律监督的根本目标与价值追求,进而保障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建设,并以此保障服务和促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
关键词:行政检察;;客体类型化;;监督客体;;行为监督;;执行监督
基金资助: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重大项目“检察机关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GJ2021A01);; 教育部哲学人文社会科学重大项目“‘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以习近平社会治理理论原创性贡献为视角”(21JZD002),主持人徐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