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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政;王敬波;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黑龙江大学;
摘要:根据起诉主体、诉讼形态、诉讼范围可以对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进行不同类型的划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类型缺失包括预防性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社会组织提起的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生态公益诉讼中的行政权与司法权应当相互协调、各司其职,良性互动。以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协调为基准,从理论正当性和实践必要性两方面可以分别证立预防性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社会组织提起的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同样以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协调为基准,可以针对生态环境损害和重大生态环境风险,整合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类型,形成各司其职、承接有序的顺位安排,最优的法治化路径是在“生态环境法典”中,对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类型予以补充与整合。
关键词: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类型;;行政权;;司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