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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青武;马明明;
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摘要:保险公司破产具有特殊性,需制定专门针对保险公司破产程序的法律规范。美国保险公司破产管制程序是其保险公司破产法的构成,包括保险公司财产管理程序、破产重整程序、破产清算程序,不同的破产程序适用的破产事由相同;为便于破产管制人灵活处理破产事宜,同时防止破产管制人滥权,立法明确规定破产管制人权限,在司法监督下行使。保险监管机构应通过动态监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预防保险公司破产;保险公司破产程序启动,应由保险监管机构决定;破产管制人应由监管机构担任,或由监管机构委托的无利害关系人担任;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属于利害关系人,不应担任破产管制人;为提高破产管制效率,有效预防问题保险公司财产不当流失,保护债权人权益,立法不应规定独立的保险破产和解程序,而应强调破产重整程序的法律地位。
关键词:破产预警;;破产管制;;破产重整;;破产清算;;司法管制令
基金资助: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24年科研处培育项目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