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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子平;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摘要:建立在跨政府网络与国际金融软法基础上的全球金融监管机制,存在代表性不足、正当程序欠缺以及在实施阶段擅自嵌入制裁机制与扩大适用对象范围等问题,其在传统国际法框架下的合法性久遭质疑。伴随主要大国转向极端的单边主义,传统基于国际硬法的多边合作模式陷入共识削弱、程序僵化、规范脆断的泥淖。与此同时,全球金融监管却凭借多元参与、开放论辩与具有韧性的制度安排,提供了一种维持多边合作持续运转的现实方案。全球金融监管机制“合法性”与“实效性”的这一错位现象表明,以合法性作为实效性前提的规则主义逻辑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失效。据此,国际法的功能不应再局限于提供基于主权共识的确定性规则,还应涵盖在多个领域构建以技术共识为基础、以持续论辩为核心形式的柔性协商机制,维持多边合作的开放性与延续性。
关键词:多边合作;;金融监管;;合法性;;实效性;;论辩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