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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文熹;
单位:太原师范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摘要:碳排放权担保融资是金融系统以市场化方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创新之一。碳排放权具备财产权属性、可转让性和公示能力,具备担保融资的正当性。通过对各地碳排放权担保融资实现形式进行实证考察,发现目前主要存在质押、抵押、概括三种模式。对此,应立足于“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这一目标明确碳排放权担保融资的实现模式并澄清相应规则。碳排放权宜采取抵押融资路径,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应合理界定包括贷款人和借款人在内的行权主体范畴,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作为抵押登记机关,并建立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和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之间的信息同步机制,统合公示效力。
关键词:碳排放权;;碳排放配额;;抵押融资;;绿色金融
基金资助:司法部国家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专项课题“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法治保障研究”(21SFB4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