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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蕊;张彩彩;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粮食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制度关系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落实。政府作为粮食安全保障的主要责任主体,其权责的厘清是社会责任储备制度构建的核心内容。实践中,粮食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主要以合同方式建立,但囿于合同关系不清、性质不明,政府权责的设定存在诸多问题。为此,有必要在事先明确社会责任储备不同阶段所涉合同关系和性质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政府权责:首先,社会责任储备建立阶段签订的合同属于储备服务合同,因其具有较强的行政合同色彩,政府被赋予了对社会责任储备公权意义上的监管权;其次,社会责任储备动用阶段签订的合同属于基于预先权利设定的储备买卖合同,其赋予了政府在日常时点对特殊情况发生时以购买方式取得储备所有权的期待权;最后,社会责任储备合同的缔结遵循企业自愿原则,政府对价给付责任的明晰应当以激励企业自愿缔结合同为目标,注重细化储备服务的激励措施和储备动用的结算标准。
关键词:粮食安全;;企业社会责任储备;;行政合同;;监管权;;动用权
基金资助: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杰出学者支持计划资助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