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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洧;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以哲学与实践视角审视机器学习模型使用著作的行为,其属于客体行为(非主体行为)。该行为具有全周期性特征,其核心是“机器阅读行为”,但可能侵犯原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与改编权。从机器学习模型的主体性差异来看,侵权归责逻辑分别适用工具说与职务代理说,但法律效果最终归属于人工智能背后的人类主体。上述现象反映出机器学习模型使用著作行为的困境,著作权法的现有规则难以适配数字时代的现实需求,进而阻碍了数据要素的价值创造。基于此,我国需重新构建该行为的合法性路径。我国也需协调执法、司法与私人自治,以多维度、多元主体协同的方式,健全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合规义务体系,践行“数据正义”与“数据共享创造价值”等理念。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机器学习;;著作权;;数据;;合规
基金资助:中国人民大学2024年度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资助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