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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琛;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作品即表达,表达的本质性构成是符号。不同的作品类型运用不同的符号媒介,即作品语言。表达能力即运用作品语言的能力,这种能力具有稀缺性,“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因此获得了正当性。由于作品语言之间存在差异,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同作品类型之间不构成同一或转换关系。人工智能用户的单纯指令行为只是表示了对生成结果的需求,没有运用相应的作品语言,不属于表达行为。可以用文字“说画”的观点,违反了作品语言对作品类型制约的规律。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便利性,构成该技术使用的自然动力,无须法律额外激励。无论基于概念分析还是政策分析,都不应把人工智能用户的单纯指令行为解释为创作。
关键词:表达;;思想;;著作权;;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用户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