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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嘉鑫;
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摘要:作品数据凭借其高质量特性,在AI训练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并催生了巨大的经济价值。由于AI训练不应被纳入著作权人的专有权控制范围,著作权并非数据来源者主张其财产利益的权源。但作为数据的初始生成者,数据来源者主动提供或参与贡献作品数据原材料,理应获得相应的财产利益分配,确有必要引入利益共享机制,发挥其权衡、矫正与激励功能。在性质上,利益共享机制赋予了针对作品数据的新型积极利用方式,并基于不当得利制度构造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场景对利益共享机制进行合理配置,数据来源者在AI商用场景以及数据持有者与AI训练者合意有偿使用场景中均可主张利益共享。为保障利益共享得以实现,应当通过设置披露义务消除实现利益共享的前端障碍,并以集体治理模式帮助数据来源者获得财产利益。
关键词:AI训练;;作品数据;;著作权;;不当得利;;利益共享
基金资助:2023年度教育部“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重大专项“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概念体系研究”(项目批准号:2023JZDZ014)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