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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宏涛;
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摘要:公共数据是由公共机构控制的市场稀缺物,目前学界对其权属配置仍存在较大争议,导致公共数据的市场供给受阻。解决此问题的关键在于明晰公共数据的特质和形成逻辑。公共数据形成的核心在于公权力的强制性,不以参与公共数据形成的各方主体的自我意志为转移。公共数据是公共机构背后的公权力体系化运转的附随产物,其在宪法上应归全民所有,即实行公共数据国家所有制。国家所有权并不符合民法中所有权的特征,也不是实现国家所有制的必由之路。对公共数据确权模式的选择应当强调公法理念下的事责权对等,即在公共数据国家所有制基础上应当确立公共机构享有具有公法属性的公共数据持有权。但应对公共机构行使此种持有权进行评价和监督,从而激励和约束公共机构依法依规履职。对公共数据实行“宪法上国家所有制——公法上公共数据持有权”的二元架构,可以兼顾公共数据公开和授权运营,同时加大公共数据的市场供给,从而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公共数据;;公共机构;;国家所有制;;国家所有权;;公共数据持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