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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丽;袁佳晗;
单位:华东理工大学外国语学院;
摘要:罗斯金一惠斯勒诉讼案是西方艺术史上的一个重要事件,既往研究大多聚焦于两人艺术理念不同,其实,两人的艺术之争有更深层次的社会经济原因。结合罗斯金后期被忽视的社会理论、马克思主义理论以及消费文化理论,可从跨学科的经济学视角再审视这场诉讼案。罗斯金与惠斯勒之争可追溯到社会由供给时代转向消费时代背景下两人对艺术品生产与消费的不同观念。罗斯金的经济学思想以劳动价值论为核心,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具有一致性。他认为商品具有固有的内在价值,应当根据生产中凝结的劳动来定价,否定交换价值,反对消费主义;而艺术品不同于普通商品,承载着提升社会道德的责任。惠斯勒对形式的关注体现了消费时代商品的非功能性,他的作品以其前卫、新颖在视觉文化主导的消费社会中受到了公众的追捧,顺应了消费时代的到来。罗斯金始终坚持艺术的救赎功能,而惠斯勒的成功标志了审美资本化时代的开启。
关键词:罗斯金;;惠斯勒;;艺术品定价;;劳动价值论;;消费文化
基金资助: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艺术与社会公正——约翰·罗斯金的社会理论研究”(2020BWY018)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