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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途;
单位: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法治仅具备形式原则并不足够,因为几乎任何人类社会以法律统治的模式都要求一定的形式原则,但并非任何具备形式原则的法律统治都能称之为“法治”。政治关系和法律属性上的道德性决定法治需至少有追求实质法治的可能性,任何一种实质法治的可能性需建立在法体系满足“基本正义要求”基础上。因此“基本正义要求”是包含了形式原则的法律统治得以称之为法治的概念条件,其中根本人权与自由是“基本正义要求”的核心成分。但包含“基本正义要求”的法治不应等同于实质法治,它仅构成任何一种实质法治的前提条件。
关键词:法治;;形式原则;;基本正义要求;;实质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