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黄伟庆;
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
摘要:健全数据要素基础制度,是“十五五”时期我国数字经济建设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任务,对数据要素的平台治理是构建该制度机制的关键。数字平台基于平台自主经营的合法权利,衍生出具有公权力特征的平台权力,但其本质仍属于私权利。数字平台“准公权力”的设定须以法律授权为依据,防止平台自主经营权过度扩张,侵犯真正的公共治理权及公民私人权益。具体制度机制构建上,在权力设定层面,数字平台权力的内容和范围需合理、合法,应满足平台用户利益、企业自主经营权限、市场经营规则的三重“审查”;在权力运行层面,应注重不同数据类型和平台功能的差异化特征,构建由政府公权力主导、平台自律及用户参与的“场景式”合规与监管机制,为促进数据要素的充分流通提供有力保障。
关键词:数字经济;;数字平台;;平台权力;;数据流通;;数据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