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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夏沁;
单位:中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从形成逻辑来看,耕地种植用途管控制度实质上是管控理念、管控对象和管控手段更加精细化的结果。这决定了所涉法规政策的多元化,以及相关调整规则和适用规范的复杂化、碎片化以及分散化,亟须通过体系化整合来解决“谁来管控”“管控什么”“如何管控”的问题。在主体层面,应当明确耕地管理公权力机关、耕地所有权人以及耕地使用权人三类基本主体,形成权责分明、协同共治的管控机制;在内容层面,应当从耕地利用优先序和种植作物优先序两个维度,系统把握种植用途管控制度的核心内容,并将其统一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之中;在措施层面,应当综合运用法律责任、自治性救济和补贴奖励等差异化手段,构建管制、管理、管护三位一体的管控体系,从而在规范层面实现对耕地种植用途管控制度的具体适用。
关键词:耕地种植用途管控制度;;土地用途管制;;粮食安全保障;;耕地保护;;农村土地承包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22&ZD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