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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红;叶竞欧;
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要:脑机接口技术能直接探知和反映人类的意识活动,这一划时代的技术变革对自然人的人格权益构成严重威胁。神经信息是由脑机接口设备采集的意识活动信息,现行规范可由神经信息切入,从多个层次应对脑机接口的技术冲击。从整体上看,所有神经信息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条第1款所规定的个人信息,其原则上均受《个人信息保护法》调整。具有私密性的神经信息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2条第2款所规定的隐私,自然人可依隐私权人的身份,行使相应的人格权请求权、侵权责任请求权和违约责任请求权。大规模聚合的匿名化神经信息构成神经数据,神经数据持有者可依一般性的数据规范,享有相应的神经数据持有权、加工使用权和产品经营权,并承担神经数据安全的保障义务。
关键词:神经信息;;脑机接口;;神经信息隐私;;神经数据;;人格权;;生命数字化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24ZDA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