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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05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中“可分配收益”的界定

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管洪彦;张蓓;

单位: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吉林大学法学院;山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院;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集体收益分配中的“可分配收益”,但“可分配收益”的内涵和边界仍需要进行清晰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应包括可用于向成员以及特定的非成员进行分配的收益,具体可以从收益分配范围和收益分配顺序两个方面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中的可分配收益进行界定。从收益分配范围的视角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中的集体经营性财产的收益、集体资源性财产收益中的集体部分原则上可用于分配,非经营性财产的收益以及地方性规范文件、集体自治决定不可分配的收益不得进行分配。从收益分配顺序的视角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当年收益应先偿还到期债务、提取公积公益金,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特定的非成员进行分配。此外,应允许地方性规范文件、集体自治决定中对收益分配顺序进行特别规定,以实现一般与特别的结合以及自治与法治的互动。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收益分配;集体财产;集体自治

基金资助: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民法典》促进共同富裕的机理与路径研究”(22SFB302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