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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是学刊2025年第06期:民事容忍义务一般规则之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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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云波;

单位:扬州大学法学院;扬州大学江苏调解学院;

摘要:“容忍”有别于“宽容”,它是非基于道德原因的“不赞同、不干涉”。容忍义务与不作为义务、屈从均存在诸多差异,不应混淆。容忍义务是对已发生冲突采取的应对策略,旨在消化冲突,并通过约束救济企图达到策略目标。容忍义务一般适用条件有二:主体受到来自他人行为的轻微不利影响,该行为无不当或仅有轻微不当;容忍义务要求主体应忍受其所受不利影响,不应主张救济。“违反”容忍义务,其后果仅为主体的救济请求得不到司法支持,救济成本自负,但不会因此产生民事责任;因阻挠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并非违反容忍义务的后果,而是违反不作为义务的后果。一方应容忍,并不意味着对方行为值得鼓励,对方行为已越过“确定无责”临界点,来到“确定无责”和“确定有责”的中间地带,并朝“确定有责”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容忍义务;;屈从;;不作为义务;;民事责任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重大研究专项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理论基础与实施对策研究”(19VHJ019);; 2025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基层实践场域中民事执行检察全程监督的发力点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