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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姚建龙;陈子航;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要:《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的特殊减轻处罚制度属于填补制度漏洞的条款,旨在通过“降档量刑”实现个案公正。从制度演进视角观察,该条款的性质嬗变,主要根源于中国刑事法治发展过程中对司法权力滥用的激进反思,导致了现行刑法规范体系中酌定减轻处罚制度的事实缺位。司法实践的尝试突破始终需要面对“立法原意”与严苛程序的窒碍,使得该条款长期徘徊于“沉睡条款”与“终结法定刑的帝王条款”之间。《刑法》第63条第2款所规定的“特殊情况”中的“特殊”应当,也能够以“罪刑显著失衡”理解,从而扩大解释为酌定减轻处罚制度,并从制度形式、实质与程序三个关键侧面厘清体系定位。具体而言,既有模糊、单一的“综合”判断标准无法满足实践需要,但也不宜对“特殊酌量情节”进行法定化、封闭化。“特殊酌量情节”至少应当包含一种“罪责显著失衡”的特质,且排斥不具有处罚必要性、单纯从轻要素的叠加以及证据事实缺陷问题等情形,并以此为基础优化裁判的实质与程序规则。
关键词:特殊减轻处罚;;酌定减轻处罚;;刑罚裁量;;罪刑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