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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榅平;赖德斌;
单位:东南大学法学院;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对于气候变化的立法模式,学界存在专门立法与协同立法两种态度,但当前立法实践却倾向在生态环境法典中,采取专章立法的独特形式。差异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专门性立法论遵循还原主义范式、协同性立法论秉持功能主义取向,以致两类立法模式分别存在体系不足或逻辑失洽的局限。在结构主义视域下,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典化路径兼具规则创设与体系整合的双重结构价值,能够充分实现应对气候变化的法治化目标。但是《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三次审议稿)》以集中表达兼容分散嵌入的复合形式构建应对气候变化规范体系,面临专章内部规范张力与体系纵向协同阻滞的双重结构困境。因应于此,需要优化应对气候变化章节结构,根据现行制度的完备性差异分别采取整体吸纳、审慎甄别、空间预留、谦抑保持的立法处理技术;相应调整法典整体结构,在宏观层面将应对气候变化内嵌为价值追求目标,在中观层面型构塑造内部联动的法典体系,在微观层面对新增应对气候变化目标的具体制度进行适应性更新。
关键词: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法典;;结构主义;;法典编纂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环境治理现代化视域下环境司法权配置研究”(23BFX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