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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阳;贾焕超;
单位:辽宁大学法学院;
摘要:醉驾案件酌定不起诉长期存在裁量标准不一致问题。“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采用了扩张实体出罪、缩限程序出罪的做法,但实体出罪有其局限性,缩限程序出罪可能不当限制出罪空间。从实践来看,当前醉驾案件酌定不起诉依旧存在类似案件处理均衡性不足、怠于不起诉裁量等问题。既有规范性文件能够起到规制不起诉的效果,但其教义学体系有待构建,尚未充分释放规制酌定不起诉的效能。醉驾案件酌定不起诉需要兼顾类案出罪政策标准统一和个案平衡双重视角。对此,在实体方面应以教义学方法对醉驾情节进行体系化整合,在法律解释层面为形成政策、规范提供恰切逻辑遵循,明晰酌定不起诉的适用空间;在程序方面应简化酌定不起诉的适用程序并建立酌定不起诉的司法审查模式,激活酌定不起诉的制度功能。另外,有必要适时探索附条件不起诉以保障对醉驾的治理效果。
关键词:醉驾案件;;酌定不起诉;;实体规制;;程序规制;;附条件不起诉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轻罪化背景下程序出罪机制研究”(23BFX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