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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解正山;
单位: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
摘要:数据泄露不仅意味着受害人失去对其个人信息的控制,而且将导致其遭受不同程度或形式的未来侵害风险。尤其是,与这些风险关联的焦虑、恐惧等负面精神反应还将打破数据泄露受害人原本享有的精神平稳或安宁之状态。鉴于未来侵害风险的真实与否关系到精神损害的存在性与严重性,因此精神损害真实与否的司法审查首先应采高度盖然性标准对数据泄露受害人面临的未来侵害风险进行评估;其次,精神损害“严重”与否的解释论可转向客观合理性标准而非严格的可证实标准,着重对受害人精神损害的真实合理性进行审查。同时,为避免对信息控制者构成过度威慑,数据泄露受害人精神损害的赔偿应具有必要的限度。
关键词:数据泄露;;个人信息;;精神损害;;认定标准
基金资助: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资助项目(2024BFX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