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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志鑫;
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要:现代税法不仅具有财政功能,也承担调控功能。传统的财政功能以充盈国家财政为目的,新兴的调控功能以引导社会行为为目的。调控功能借助财政功能的反作用力影响市场经济和公民行为。两种功能存在复杂的竞合关系,若不加调适,可能导致整个税法出现功能模糊化、结构碎片化和体系紊乱化等问题。财政功能的正当性基础是宪法课予公民的依法纳税义务,但调控功能不具备这种抽象正当性,应当自备实质正当理由,并符合条文清晰和目的明确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如果调控功能偏离税收基本制度,那么法律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税收优惠还应满足加重的税收法定要求。特定的授权对象与立法形式是税收法定的基本要求,而加重要求则跃升至授权明确甚至授权禁止。
关键词:财政功能;;税收优惠;;纳税义务;;税收基本制度;;税收法定
基金资助: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023JZDZ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