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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林垚;
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要:数字治理是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依托,涵盖“数字赋能治理”与“治理数字技术”两大构面。商法介入数字治理的适格性体现在三个方面:动态调整营运中的财产关系,贴近数字治理的业务样态;强调柔性治理而非刚性矫正,兼顾数字正义与创新效率的衡平发展;尊重多元共治理念,契合数字治理的公私协作需求。为提质“数字赋能治理”,应缓解商法基本原则中效率对安全的过度抵消,适度限缩交易自由原则、弱化交易效率原则、扩张交易安全原则。为增效“治理数字技术”,应强化商事特色制度与数字治理间的精准衔接,有针对性地拓展信义义务适用、革新企业社会责任内涵、深化数据处理者持续信息公开。
关键词:数字治理;;商法;;新质生产力;;交易安全;;数据处理活动
基金资助:中国社会科学院“陈甦学部委员工作室”建设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