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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韩子璇;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摘要:以适用效果为导向的加重处罚情节分类有所欠缺。源自德国刑法的“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这对区分范畴,无法明确不同类型加重处罚情节的适用效果。加重处罚情节的适用效果主要存在是否要贯彻责任主义、是否存在未遂、共犯参与形态以及能否变更评价为基本构成要素四种。其中,是否要贯彻责任主义取决于加重处罚情节是否为不法组成,而是否存在未遂、共犯参与形态以及能否变更评价为基本构成要素均以加重处罚情节是不法组成为前提,且均与加重处罚情节是否可以独立归属有关。据此,可以对加重处罚情节进行二阶区分。一阶区分以是否要贯彻责任主义为导向,以是否属于不法组成为标准;二阶区分以是否存在未遂、共犯参与形态以及能否变更评价为基本构成要素为导向,以加重处罚情节风险是否可以归属作为标准。成立风险归属的加重处罚情节存在未遂、共犯参与形态,不可以变更评价为基本构成要素。
关键词:加重处罚情节;;二阶区分;;风险归属;;适用效果
基金资助:2023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之一般项目“中国刑法评注及其编纂研究”(23BFX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