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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佩霖;
单位:内蒙古大学法学院;
摘要:《生态环境法典》作为我国首次领域法典的立法尝试,与作为部门法的《民法典》存在责任条款重合,引发《生态环境法典》是否可作为民事裁判法源,以及如何作为民事裁判法源的疑问。民法法源最初仅被限定于民事基本法,后逐步扩展至广义法律中的民事规范、习惯法等。《生态环境法典》作为一部公私融合的领域法典,既包含作为特别私法的民事条款,也包括民事条款所引致的公法条款,能够作为民法法源。根据《生态环境法典》与《民法典》相关法条之间的关系,《生态环境法典》条文若为对《民法典》相关条文的重述,可适用双法源或以《生态环境法典》为准;若为补充,则应适用《生态环境法典》条文;若与《民法典》相关条文冲突,一般应适用《生态环境法典》条文,并应积极消解法律冲突;若为《民法典》相关条文所引致的公法条文,则需依双法源共同适用。
关键词:法律渊源;;民法典;;生态环境法典;;特别私法;;领域法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陆海统筹生态环境治理法律制度研究”(21AZD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