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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霖;
单位:贵州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数据作为数字社会中的新质生产要素需要刑法为其提供周延保护,既有刑事归责图景反映出数据犯罪治理路径从侵害对象并合式保护向法益内涵独立性构建的路径转型,但以“安全论”驱动的法益确立思路仍存犯罪对象模糊性、侵害方式局限性、结果限定差异性等归责问题。对此,衍生于数据三权分置构型的数据持有权理念可以为数据犯罪的法益确定提供必要借鉴。通过数据持有权的“民刑衔接”与“刑法证成”,数据持有权的二元法益构造以一般性数据的竞争性利益与非竞争性利益为保护面向,并衍生出数据支配权与数据访问权两个子权类型,以对“破坏数据型犯罪”与“获取数据型犯罪”形成归责指引。数据持有权法益有助于数据犯罪的范畴厘清、弥合其归责间隙、契合数据犯罪的预防性治理思维。以数据持有权为基础完善数据犯罪的刑事归责,需要在侵害对象层面对一般性数据类型进行正向识别与反向排除,以数据支配权与访问权为依据展开实质违法性判断,以保护法益与侵害对象的双重考察消解数据犯罪与其他犯罪的“泛竞合”趋势,从而保障数据犯罪条文的独立品格与实现其立法功能。
关键词:数据犯罪;;数据持有权;;一般性数据;;实质违法性;;归责完善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刑事一体化视域下帮助信息网络违法活动治罪与治理研究”(项目编号:24CFX089)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