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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德权;夏伟;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摘要:在积极刑法观影响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行为手段的形式化认定、行为对象的过度延展与危害后果认定标准的不当运用使其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呈现出扩张适用的趋势。数字时代,针对侵犯个人法益的数字犯罪,要求从前端、中端与末端构建全方位的刑事治理模式。消极刑法观与数字犯罪的治理相契合,而且,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应注重发挥多个部门法的协同作用并兼顾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故而,立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扩张现实,须通过入罪路径的限缩和出罪渠道的畅通来限缩本罪的适用范围。一方面,应当通过对本罪空白罪状和行为对象的实质限缩避免不当入罪,另一方面,须通过出罪事由的合理运用为本罪的实质出罪寻找依据。
关键词:数字时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个人信息自决权;;限缩适用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数字经济的刑事安全风险防范体系建构研究”(项目编号:21&ZD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