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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房绍坤;冯陵升;
单位: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吉林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继承开始时,夫妻一方因继承所取得的财产并未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是自遗产处理完毕时才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完毕前,继承人配偶享有合法的期待利益。若继承人与其配偶离婚,则继承人配偶可以依据其享有的期待利益,在遗产处理完毕后请求分割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财产权利;若继承人配偶死亡,则继承人配偶的期待利益由其继承人继承,其继承人有权在遗产处理完毕后主张实现期待利益。在遗产处理完毕后,重新出现的遗产债权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163条规定,请求继承人与其配偶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连带清偿遗产债务;重新出现的继承人可以依据继承回复请求权取得遗产,继承回复请求权的相对人不包括继承人配偶。
关键词:继承所得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既得权;;遗产分割;;遗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