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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新凯;
单位: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南京理工大学江苏省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
摘要:从数据发展需求以及数据相关法律实践情况来看,设置独立的商业数据权确有必要,且有较大的可行性。就法律属性而言,商业数据权应当定位为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商业数据权的内在构造涉及客体、主体和内容三个方面。商业数据权的客体是特定的数据,这些数据应当符合民事权利客体的一般特征,还要具有商业性,并且能够与其他知识产权的客体区分开来。商业数据权利主体是在商业数据的开发、搜集与加工等方面付出必要劳动的企业。商业数据权的内容主要是专有使用权,包括作为主权利的使用权与作为附属权利的保护权。商业数据权的设置会给原始数据相关私人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的保护以及数据使用效率带来一定风险,需要通过系统控制加以防范,控制路径主要有限制商业数据权能、优化商业数据权获取程序以及规制商业数据权的行使等。
关键词:商业数据权;;知识产权;;权利客体;;风险防范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人口规模巨大的中国式现代化下的知识产权社会共治机制研究”(23AFX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