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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论坛2025年第06期:论数据保护的一般性实质要件

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管荣齐;

单位:天津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基地;

摘要: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亟待解决其法律保护的范围和要件问题。无论采用赋权模式还是行为规制模式,并非所有数据都可以纳入法律保护范围,应当对数据保护的一般性实质要件进行必要限定。合法性、价值性、属人性、管理性、集合性和公开性等是数据保护一般性实质要件的可选项,鉴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对法律保护的主体、客体等提出了系统性挑战,且国家层面要求全面保护各类数据,因而合法性、价值性、属人性应当作为数据保护一般性实质要件的必选项,具备或满足这三个要件的数据应纳入法律保护范围;管理性、集合性、公开性应当作为数据保护一般性实质要件的弃选项,不然就会对应把已公开数据、单一数据、未公开数据排除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外。至于排除合法性瑕疵、“人类以外的事物”等,皆是数据保护的应有内容。鉴于信息、数据、知识产权之间的密切关系,将数据置于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研究建立各项具体制度,相对更加适宜。

关键词:数据保护;;一般性实质要件;;合法性;;价值性;;属人性

基金资助:天津大学研究阐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专项“新质生产力视域下全面深化知识产权制度改革研究”(2024YJ-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