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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岳卫;
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作为商事交易行为的保险,除了包含“一方当事人支付费用”“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偶然事实的发生而予以一定的金钱给付”“双方当事人的金钱给付互为对价关系”这三个要素外,还必须满足“给付与反向给付相均等原则”与“收支相等原则”,否则和社会保险并无差异。然而,这并不代表在保险合同法以及保险监管法的法律适用问题上,亦需绝对符合这两个原则。在某一产品是否属于保险合同法的规制对象这一问题上,“收支相等原则”不应作为构成要素予以考虑。而在其是否属于保险监管法的规制对象这一问题上,虽然原则上两者均需考量,但亦需要根据具体问题综合考量各因素才具合理性。
关键词:保险;;法律适用;;给付与反对给付相均等原则;;收支相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