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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分析2024年第06期:独白式立法观的困境及其超越

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高诗宇;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摘要:近代以来形成的独白式立法观包括三种形态,其共同之处是,它们都受主体哲学范式的影响,把孤立自足的主体作为立法活动的准绳,并基于这一基本假设建立立法理论。但是,它们分别存在着目标与理论策略矛盾、主体意志之间相冲突、无法确保公共利益的实现、在传统社会中无法兑现理论承诺,以及无法解决立法合法性的来源等问题。独白式立法观存在的这些问题来源于背后的主体哲学范式。哈贝马斯在批判主体哲学基础上创立的商谈理论,为解决独白式立法观存在的问题提供了新的哲学资源,以此为基础,确立了主体间性立法观,实现了立法观从“我立法”到“我们立法”的范式转变。然而,主体间性立法观依然面临着两大挑战。在人工智能发展突飞猛进的今天,法哲学家在应对这些挑战和考虑如何处理人类主体、赛博格人与人工智能体之间的关系时,必须拓展或超越20世纪的主体间性的立法观。

关键词:我立法;;我们立法;;主体哲学;;主体间性

基金资助:2022年全国教育科学规划教育部青年项目“基于事件史的中美教育交叉学科分类结构演进及动力机制研究”(项目编号:EIA220526)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