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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帅;
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摘要:作品非表达性使用指不以阅读、欣赏作品为目的,在结果上也没有再现作品表达的作品利用行为。作品非表达性使用没有剥夺著作权人交易机会,没有在对话场域使用作品,不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作品非表达性使用不契合合理使用的本质属性,其实践亦无需合理使用制度介入,合理使用并非适宜的应对方案。构建作品非表达性使用制度在理论层面有助于区分作品性使用与非作品性使用、技术中立与科技向善;在制度层面能够发挥权能公示、解释基准与例外排除等功能。通过主体、对象、目的等关键范畴可将作品非表达性使用制度条文拟为:为实现特定技术目标,不以获取作品内容也不以向公众传播为目的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不侵害著作权;但计算机软件作品除外。
关键词:作品;;表达;;非表达性使用;;合理使用;;文本与数据挖掘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作品独创性的司法裁判逻辑研究”(项目批准号:19BFX157)的阶段性成果